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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民商事律师旷继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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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约定还款期限,借出去的钱还要得回来吗?
转载文章  时间:2009-02-27 17:11:33  点击查看评论
5年前我把自己的6万元借给朋友做生意,当时由于关系比较好,就没明确说什么时候让他还钱。今年家里准备买房子,钱不是很充裕,我想起朋友还欠我6万元,便跟他说起还钱的事。没想到他拒不还钱,还说即使我去法院告他也没用,因为已经过去好几年了,超过诉讼时效了,请问我朋友说得有道理吗,我的钱还要得回来吗?
律师解答: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: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依照此规定,你朋友的说法是不正确的,你有权随时让你的朋友还钱。同时,你的朋友在这时表示不还钱,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,应自此时才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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